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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6/9

【補助公告】國立成功大學「雙語學習計畫補助」心理學系學生出國旅費申請

【補助公告】國立成功大學雙語學習計畫補助心理學系學生出國旅費申請
大專校院學生雙語化學習計畫-心理學系公告
 
一、 宗旨與經費來源
本校心理學系為配合教育部「大專校院學生雙語化學習計畫」,特由「EMI 雙語教學專案計畫」專款提供學生出國補助,其目的如下:
  • 接軌國際:支持學生實質參與具明確學習或培育目的之國際交流活動,促進英語能力與國際視野之發展。
  • 專業強化:強化學生學習成果與心理專業發展之連結,提升雙語環境下的研究與學術實踐能力。
  • 學術貢獻:鼓勵學生赴國外進行學術發表或研修,提升本校於國際學術領域之能見度。
 
二、 補助對象與申請資格
  1. 限本系本國籍學生(不含在職專班)。
  2. 申請內容須與個人學習、研究或成果發展具明確關聯。
 
三、補助類別
  • 第一類:出國參加國際研討會(須發表論文、口頭報告或海報展示)。
  • 第二類:出國短期研修(包含學術研究或專業實習)。
 四、補助出國期間與申請期限
  • 補助出國期間: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11 月 1 日止。
  • 申請期限截止日為 115 年 9 月 30 日。惟本系將視經費使用情形彈性調整或提前截止。
  • 核銷完成期間:中華民國 115 年 12 月 1 日前。
  • 重要提醒:申請人須預留回國後至少一個月之行政作業時間;未於期限內完成申請及核銷者,視同放棄補助資格。
 
五、補助標準與額度
本項補助之各地區核發標準如下原則辦理(補助地區不含大陸、香港及澳門):
補助地區 第一類:國際研討會 第二類:短期研修
亞洲地區 最高新臺幣 35,000 元為原則 前兩週每週 14,000 元,
第三週起每週 5,000 元為原則(不含機票)。
亞洲以外地區 最高新臺幣 55,000 元為原則 前兩週每週 20,000 元,
第三週起每週 7,000 元為原則(不含機票)。
 
六、交流學校/機構資格規範
申請人前往之海外學校或機構,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世界排名:學校/機構於 QS、THE 或 U.S. News 世界大學排名前 200 名。
  2. 領域排名:專業領域於上述指標排名前 200 名,且該校總排名於 QS 前 1000 名。
  3. 國科會認定:屬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公告之國外研習機構。
  4. 合作院校:所屬院/系/所之簽約合作校或共同開設課程學校,且該校 QS 總排名於前 1000 名。
 
 七、申請規範與應備文件
(一) 【第一類:出國參加國際研討會】
  1. 補助申請表:填具「雙語化學習計畫學生出國補助申請表」,並依表列要求檢附完整之相關佐證資料。
  2. 會議舉行地點及主辦單位佐證文件:請檢附議程、簡章、邀請函或海報等文件,以證明主辦單位或會議舉辦地點符合第六點資格。具體審核原則如下:
  • 樣態一(以主辦單位為準):若研討會由具備特定排名之學校主辦,而場地設於一般商業設施。(例如:日本東京大學主辦某國際研討會,會議地點設於日本帝國飯店 → 則以主辦單位「東京大學」之資格作為補助認定依據。)
  • 樣態二(以舉辦地點為準):若主辦單位為國際學術組織(無排名),但會議借用具特定排名之學校場地辦理。(例如:某國際學會於馬來亞大學辦理年會 → 則以會議舉辦地點「馬來亞大學」之資格作為認定標準。)
  • 樣態三(不予補助之情形):若主辦單位與會議辦理場地均未具備前述排名。(例如:某國際學會於香港喜來登飯店辦理第 90 屆年會 → 因均不符合排名規範,則不予補助與核銷。)
  •  
(二) 【第二類:出國短期研修】
補助申請表:填具「雙語化學習計畫學生出國補助申請表」,及申請表中所列之須檢附資料。

 八、審查機制
  1. 由本系主任組成審查小組,進行書面實質審查。
  2. 最終裁定:本補助具實質審查權,未獲補助者,不得對審查結果提出申訴或異議。
 
九、注意事項(行政核銷規範與成果回報規範)
  1. 重複補助限制:不得與其他性質相同補助重複支領。
  2. 申請次數限制:每名同學僅得申請一次/項補助,每篇會議發表僅得補助一名同學為原則。
  3. 彈性調整:補助名額及金額將依實際經費使用情形調整。
  4. 核銷時效與單據:獲補助同學於回國後 15 日內,須提交成果報告(附件三)及相關單據(機票證明、登機證等手續費單據)、兼任人員國外差假申請單、奉核之申請表至系辦辦理行政核銷;當年度所有程序至遲須於 115 年 12 月 1 日前全數完成。
  5. 特殊需求與經濟弱勢支持:凡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等有特殊需求之學生,得於申請時一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6. 取消或追回補助:如有以下情形者,本系得逕行取消其資格並依法追回全額補助:
  • 申請資料或成果報告不實 / 隱匿重複補助。
  • 未實際出國 / 逾期未辦理核銷。
  • 違反學術倫理。
  • 拒絕參與本系成果發表。
  • 其他經認定不宜給予補助之特殊情形。
 
十、本辦法由心理學系保留最終解釋、核定及調整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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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經費需先經核定後方可動支*****
*相關補助辦法請參閱【附件一】,補助期間以系上公告為主。
*填妥【附件二:學生出國補助申請表】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送交審核。
*成果回報: 獲補助同學於回國後,需提交成果報告及相關單據(機票證明、登機證等)【附件三:成果報告格式】。此外,獲補助學生返國後,須配合本系辦理海外學術交流分享會,以傳承學習經驗並擴大計畫成效。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心理學系辦公室,或是email系辦張小姐10403034@gs.nck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