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6/18
歷年修業規定
第一條 | 國立成功大學「心智科學原理與應用」國際博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為補充本校研究生章程及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特訂定本規定。 |
第二條 | 畢業學分規定:本學成博士班研究生於修業年限內需修滿20學分始得畢業(不含博士論問12學分),應修學分規定如下 (一)共同必修課程11學分
(四)博士論文一篇,博士班學生皆應辦理論文提審。 |
第三條 | 指導教授之選定與指導教授之權責: (一)研究生於入學註冊時,即應選定指導教授,並於開學後一個月內繳交指導教授同意書;指導教授必須為本學程專任教師,由指導教授負責其學業與研究之指導。 (二)必要時,學程主任得暫代指導教授。 (三)指導教授須經學程主任核可。 (四)研究生得向學程申請更換指導教授。 |
第四條 | 資格考核: (一)需修足本學程規定之20畢業學分數始能申請資格考試。由其指導教授推薦本學程其他教授一人擔任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委員會召集人,並組成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資格考核委員會)辦理資格考核事宜。 (二)資格考核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含指導教授在內),由資格考核委員會召集人推薦校內、外與該考生研究方向有關學者專家組成,由學程主任聘任之。 (三)入學後4年內(不含休學期間)須通過資格考核,未通過者,應令退學。 (四)資格考核申請時應填寫「國立成功大學心智科學原理與應用國際博士學位學程資格考核申請書」,並向心理學系系辦申請之。 (五)資格考核包括國際會議論文發表一篇(需附出國紀錄)和研究計畫書。 (六)資格考核通過之平均成績需達70分以上;未通過者由資格考核委員會決議後續考試方式及日期後,交由該生辦理。 (七)資格考核通過後,成績需送心智科學原理與應用國際博士學位學程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本學程即向註冊組報備,提報該生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
第五條 | 博士學位論文計畫口試: (一)博士學位候選人應會同指導教授,擬定學位論文題目與計畫,並組成「論文計畫指導與考核委員會」,進行論文計畫口試。論文計畫口試後,候選人應依照論文計畫指導與考核委員提供之意見修改研究計畫。 (二)論文計畫指導與考核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含)以上,由心智科學原理與應用國際博士學位學程委員會遴選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者外,並應具學校規定資格者擔任考試委員,並簽請校長核聘,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
第六條 | 博士學位考試: (一)申請資格條件:
(三)申請及考試時間依本校「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辦理。 (四)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含)以上,由心智科學原理與應用國際博士學位學程委員會遴選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者外,並應具學校規定資格者擔任考試委員,並簽請校長核聘,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召集人。 |
第七條 |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辦理。 |
第八條 | 本規定經原申請主辦學系(社會科學院心理學系)之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